2006年11月25日,被告人洪乾英与被害人莫某相约来到金华火车西站某旅馆,以同性“恋爱”名义开了房间,其间洪乾英拍了莫某的裸体照片,并拿走莫某的手机和学生证。事后,洪乾英以公开裸照相要挟,向莫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。莫某被迫拿出人民币1000元。
2007年4月,洪乾英以同性“恋爱”为名,约被害人朱某到婺城区新狮街道高村某旅馆开房间。在房间里,洪乾英用手机拍下了朱某的裸体照,随后以公开裸体照相要挟,从朱某处索得“宝怡”牌PT950白金项链一条(价值人民币1560元)及人民币2000元,合计价值人民币3560元。
今年4月19日,洪乾英约被害人倪某至婺城区新狮街道高村某旅馆,又以同性“恋爱”为名开了房间。在房间里,洪乾英将倪某裸体拍摄成DV,又将被害人倪某的手机拿走。随后洪乾英以公开倪某裸体DV相要挟,向倪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。4月21日,洪乾英与倪某一起去取钱时,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公安机关同时从洪乾英处扣押了她用于作案的华禹牌GM388手机一只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洪乾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公开被害人的隐私相要挟,索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,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没收作案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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